刊登日期: | 2017/8/21 |
發文日期: | 2017/8/21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63808305A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錫工藝」為本縣「傳統工藝」,保存者為「蔡明堂」。 |
依據: |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名稱:錫工藝。 二、分類:傳統工藝。 三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 (一)保存者:蔡明堂。 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民政路112號永豐錫店。 四、登錄、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登錄、認定理由: 1、具有藝術價值:作品具高度美感擅使用各種金屬材料創作具個人風格之作品。 2、具時代或流派特色: (1)技藝精湛,傳承古老錫器製作技術。 (2)錫器製作世家,家傳工藝流派。 3、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: (1)保存「入銅」技術,結合錫銅工藝。 (2)知名宮廟如朝天宮、慈諴宮、保安宮皆藏有其作品。 4、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:兼精錫器與銅、鐵金屬施作技術。 (二)法令依據: 1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。 2、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 五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