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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錫工藝」為本縣「傳統工藝」,保存者為「蔡明堂」。

刊登日期:2017/8/21
發文日期:2017/8/21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8305A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錫工藝」為本縣「傳統工藝」,保存者為「蔡明堂」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名稱:錫工藝。
二、分類:傳統工藝。
三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
(一)保存者:蔡明堂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民政路112號永豐錫店。
四、登錄、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、認定理由:
1、具有藝術價值:作品具高度美感擅使用各種金屬材料創作具個人風格之作品。
2、具時代或流派特色:
(1)技藝精湛,傳承古老錫器製作技術。
(2)錫器製作世家,家傳工藝流派。
3、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:
(1)保存「入銅」技術,結合錫銅工藝。
(2)知名宮廟如朝天宮、慈諴宮、保安宮皆藏有其作品。
4、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:兼精錫器與銅、鐵金屬施作技術。
(二)法令依據:
1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。
2、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
五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